近日,湖北省河湖长制办公室联合省委社工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民间河湖长参与河湖管护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制度化、规范化举措健全民间河湖长选育、履职、管理、保障全链条体系,补齐省级制度空白,固化各地实践经验,全面激活社会共治活力,推动全省河湖管护工作提质增效。
《指导意见》的出台,是湖北省贯彻落实国家“江河战略”以及水利部工作部署,推动河湖长制向纵深发展的具体举措,将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深度参与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发挥民间河湖长宣传、监督、群众纽带作用,整合不同社会群体的专业能力与资源优势,提升河湖管理保护专业化、多元化水平,形成“党政主导、部门联动、各界参与、全民共治”的河湖保护格局。
《指导意见》紧扣湖北河湖管护实际,从条件要求、工作内容、选聘程序、保障措施四个方面,统一规范全省民间河湖长工作管理。一是条件要求上,创新设立个人河湖长、单位河湖长两类主体,实行分类准入、差异化管理,摒弃“一刀切”标准,严守信用守法底线,广泛吸纳青年学生、退休乡贤、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多元群体,发挥专业及资源优势,提升河湖管理保护的专业化与多元化水平。二是工作内容上,首次明确民间河湖长“六大工作清单”和负面行为红线。清晰划定巡查管护、普法宣传、社会监督、协同参与、示范带动等正向履职内容,明确职能定位,同时严禁履职谋利、越权执法、舆情炒作等行为,引导民间河湖长规范言行、严守纪律,自觉维护民间河湖长的声誉和形象。三是选聘程序上,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公告发布、自愿报名、审核筛选、培训聘任、任期管理”五步工作流程,设置1—3年弹性任期及续聘、解聘机制,由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筛选培训审核,合格聘任的各级民间河湖长均需在“湖北河湖长”微信公众号完成信息登记,实现信息化、规范化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持续提升民间护河队伍专业化履职能力。四是保障措施上,明确省、市、县三级河湖长办管理职责,鼓励各地依托现有场地资源为民间河湖长提供工作场所、配齐物资设备、提供必要保障,切实破解履职难题。同时鼓励将民间河湖长工作纳入本地精神文明建设和志愿服务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加大典型宣传力度,提升民间河湖长的荣誉感和参与积极性,推动民间护水机制长效运行。(窦亦然 陈龙 张绍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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