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期间青少年出行显著增多,部分同学选择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代步,然而,无视年龄门槛就上路骑行,暗藏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7月5日,湖北云梦县下辛店镇,不满12周岁的张某骑自行车左转时,与一辆直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经查,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满16周岁,事故造成两人受伤。最终,张某因未礼让直行车辆承担主要责任;对方则因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负次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未达法定年龄骑车上路属于违法行为,其违法后果由监护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湖北交警提示各位家长,对孩子多一份叮嘱、多一分看护,将安全出行融入日常引导,筑牢出行路上的安全防线,做孩子最坚实的安全后盾,护他们稳稳前行、奔赴每一场热爱。(雷颖)